为便于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产品归类事项,确保海关产品归类的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办理规则》(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发布)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将国际海关组织协调准则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产品归类定见转化为产品归类决议(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产品归类决议(归类决议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一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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