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0月18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冠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塑料瓶,报关单号为812,申报商品编码为3923300000,申报重量为15322千克。经海关查验、取样及鉴定,上述货物中有部分为固态废料,固废重量为6710千克。2023年12月1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态废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3年12月23日将涉案固态废料装船退运。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5、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将固态废料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宁波银行(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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